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禁毒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从事禁毒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