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与治理。对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河道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