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与治理。

对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河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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