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