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涉河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涉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