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涉河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利用河道进行蓄水、引水、供水、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涉水、涉河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水功能区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