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整治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新增可利用土地的收益重点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