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整治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治理年度计划,编制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方案,明确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的实施主体及其具体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