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治理年度计划,编制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方案,明确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的实施主体及其具体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