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新增可利用土地的收益重点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