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事业组织分别享受下列优惠:(一)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三)国家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四)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五)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扶持和鼓励措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