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缴国家、自治区和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专项基金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