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由投资各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