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已修改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个人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