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