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集体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流转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并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合同没有到期的,再次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流转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