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范围是指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等林地的使用权。

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流转。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