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乡(镇)、村和有林的单位应当建立护林防火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吉林省护林员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