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木材生产者销售木材,必须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出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产的木材,应出具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木材收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