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凡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