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进行装卸作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持有相关操作手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