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焚烧炉或者进行驱气作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以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