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废船拆解作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损害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