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冲洗甲板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