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造成水域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当排除污染危害,承担相应的污染清除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