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三章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船舶造成水域污染,必须缴纳有关清除污染、打捞、拖航等强制措施的费用以及罚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开航。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