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三章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为避免或者减轻水域的污染损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清除污染、打捞或者拖航等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