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三章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船舶、码头发生污染水域事故,船舶或者船岸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清除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按各自防污应急计划的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进行初始和补充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对重大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搜救中心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