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码头、水上装卸设施、散装液体货物过驳作业经营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船舶修造厂应当根据其修造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