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三章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水上装卸设施、过驳作业区以及船舶修造厂,其经营人必须制定相应的污染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