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三章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水域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或者水域外发生重大事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时,市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以下简称市搜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机构。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必须履行各自职责,服从市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协同做好水域污染控制与有关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