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域进行监视,对船舶、码头、水上过驳作业区以及其他有关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