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浮船坞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的清理和清洁,并向主管部门提交船坞清洁报告,经确认后,船舶方可出坞。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