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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书面凭证,并由船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接收凭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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