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单位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书面凭证,并由船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接收凭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