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船舶修造厂修理船舶产生的垃圾、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由船舶修造厂负责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