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珠海市辖区水域内(以下简称水域)的船舶、码头、水上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域以外发生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