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珠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环保、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