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九条已废止烟草制品生产必须按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如需变动生产计划,应同州人民政府协调,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