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本条例对省农垦总局、管理局和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的授权,是授予其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本条例颁布实施后,垦区的行政执法不再另行授权。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垦区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