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垦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把垦区建成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生态优良的现代化垦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