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农垦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垦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农垦总局所属管理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负责本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有农场场区设立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场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