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农垦总局是省人民政府对垦区实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使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省农垦总局所属管理局行使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负责本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国有农场场区设立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场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