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垦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