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国有农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