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五章 合作共建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垦区局、场与市、县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打破行政界限,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着就近就便原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