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五章 合作共建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决和处理垦区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矛盾纠纷的协商机制,促进区域合作共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