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五章 合作共建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垦区局、场与市、县毗邻或者交叉的小城镇,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联合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