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垦区局、场与市、县毗邻或者交叉的小城镇,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联合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