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毗邻的垦区局、场与市、县实施水利工程、公路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强规划衔接、工程衔接,确保防洪安全、排灌畅通和公路通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