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四章 经济和社会建设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垦区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处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安全体制和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