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垦区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处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安全体制和机制,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