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垦区应当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先安排城镇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及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

加强垦区小城镇住宅开发建设,改善职工和居民的居住条件。

垦区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