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四章 经济和社会建设第三十条已废止建立健全垦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垦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