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垦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扶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