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第四章 经济和社会建设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垦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扶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