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垦区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全面发展社会事业,健全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